争议
“遗传学”父亲需负责任吗
2012年,广州中院少年庭审判长黄文劲主审此案,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大卫是否小亮遗传学上的父亲大卫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法官认为,目前试管婴儿的操作存在监管漏洞,取证十分困难。现有证据显示,此前在阿华生育前两女时进行胚胎制作时,相关手术同意书显示的是阿华丈夫的签名。大卫作为“精子主人”未曾公开到场,可见胚胎掌握在阿华手上可能性更大。法官认为,两人感情早破裂,送子之说亦背常理,综合分析证据,不予推定亲子关系。
法官认为,即便是亲子关系成立,但没证据显示大卫知情同意,亦无法认定大卫是小亮法律上的父亲,要求大卫抚养小亮,理由不成立。此外,如大卫若作为遗传学父亲,与阿华是共同拥有“小亮”胚胎的处置权,大卫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